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35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357號
- 上訴人
- 展民瀝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如蘋
- 上訴人
- 玉山瀝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清海
- 被上訴人
- 昇格砂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鑽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第1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434條第1項、第434條之1及第3編第1章、第4編之規定」,第442條第1項規定「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經查:本件就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提起之訴,係為被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欠缺上訴利益,其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依上開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