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補字第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補字第8號
- 原告
- 王世槿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成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6,500元。
二、原告起訴狀記載原告為王世槿,然具狀人蓋章卻為王士槿,究竟原告是何人?請補正正確之原告姓名,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須附繕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