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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勞簡字第1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胡佩芬

上訴人
即被告
德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金鳳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9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胡佩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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