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勞簡字第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勞簡字第6號
- 原告
- 范文功(PHAM VAN CONG)
- 訴訟代理人
- 張素禎
- 被告
- 超越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坤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勞簡字第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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