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勞簡字第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勞簡字第6號
- 原告
- 范文功(PHAM VAN CONG)
- 訴訟代理人
- 張素禎
- 被告
- 超越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坤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范文功、阮明中起訴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98,257元、108,007元,嗣原告阮明中撤回其訴,則原告范文功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範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並將本件報結後改分小額事件。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