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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勞簡字第6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胡佩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勞簡字第6號

原告
范文功(PHAM VAN CONG)
訴訟代理人
張素禎
被告
超越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范文功、阮明中起訴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98,257元、108,007元,嗣原告阮明中撤回其訴,則原告范文功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範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並將本件報結後改分小額事件。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胡佩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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