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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司調字第35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聲請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堂煒、佳旺工程行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李堂煒與佳旺工程行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等語。經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惟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此確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且本件前經本院於107年5月17日依職權函詢相對人等到庭調解意願,迄均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亦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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