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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字第13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135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榮元
訴訟代理人
程盈傑
被告
慶彥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慶霖

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因送達未適法,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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