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洪志賢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慶彥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135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榮元 程盈傑 劉冠甫 被 告 慶彥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慶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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