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135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楊榮元
- 訴訟代理人
- 程盈傑
- 訴訟代理人
- 劉冠甫
- 被告
- 慶彥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慶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