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16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柯憶茹 常治平 被 告 慶彥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慶霖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