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168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柯憶茹
- 訴訟代理人
- 常治平
- 被告
- 慶彥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慶霖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