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271號原 告 喬申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豐 訴訟代理人 呂永清 被 告 陳玉慶(越南國籍人士 TRAN NGOC KHANH)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