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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462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李世賢
訴訟代理人
龔君安
訴訟代理人
宋誠耘
被告
旭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165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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