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462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李世賢 龔君安 宋誠耘 被 告 旭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165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彭品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