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462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李世賢
- 訴訟代理人
- 龔君安
- 訴訟代理人
- 宋誠耘
- 被告
- 旭峰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吉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165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彰小字第462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165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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