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字第78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78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天將神兵創意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賢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巧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桂櫻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林清榮
上列二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第436條之8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07年3月7日當場具狀對原告提起反訴,其聲明為:「一、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251,00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反訴被告應返還反訴原告如附表三所示票面額33,000元之『系爭支票』,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已逾新臺幣100,000元,已非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之範圍,且非但兩造未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且依反訴之聲明所示若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亦不適當,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改用簡易程序,並報結原小額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