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字第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78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天將神兵創意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世賢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巧登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桂櫻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林清榮
- 上列二人之共同
-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第436條之8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07年3月7日當場具狀對原告提起反訴,其聲明為:「一、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251,00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反訴被告應返還反訴原告如附表三所示票面額33,000元之『系爭支票』,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已逾新臺幣100,000元,已非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之範圍,且非但兩造未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且依反訴之聲明所示若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亦不適當,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改用簡易程序,並報結原小額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