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字第9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93號
- 原告
- 天將神兵創意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世賢
- 被告
- 林清榮
- 被告
- 巧登工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上 一 人 鄭桂櫻 住同上
-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36條之23規定「第428條至第431條、第432條第1項、第433條至第434條之1及第436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7年8月16日裁定,命於本院107年度彰簡字第254號給付報酬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事件已為第一審判決,經核無再停止訴訟程序必要,自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