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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字第9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93號

原告
天將神兵創意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賢
被告
林清榮
被告
巧登工業有限公司
被告
上 一 人 鄭桂櫻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36條之23規定「第428條至第431條、第432條第1項、第433條至第434條之1及第436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7年8月16日裁定,命於本院107年度彰簡字第254號給付報酬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事件已為第一審判決,經核無再停止訴訟程序必要,自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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