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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4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范馨元

聲請人
高北通有限公司
聲請人
蘇俊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艾芝(即謝伊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主張車牌號碼0000-00之車輛為聲請人蘇俊豪所有,則應補正聲請人高北通有限公司向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范馨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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