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508號
- 聲請人
- 鄭乃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少白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內並無記載訴之聲明,應補正具體、特定、可得執行之正確訴之聲明。
二、依其補正後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依法繳納裁判費。
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源勝聯合車業及蘇少白,則應提出源勝聯合車業之公司或商業登記相關資料及蘇少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提出更正之訴之聲明、相對人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