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調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524號聲 請 人 宸業實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張國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勇勁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9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