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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5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廖政勝

聲請人
致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周晉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毅麟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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