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645號
- 聲請人
- 黃坤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惠瓊即南山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645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惠瓊即南山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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