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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調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范馨元

  • 原告
    黃坤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645號聲 請 人 黃坤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惠瓊即南山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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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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