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調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645號聲 請 人 黃坤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惠瓊即南山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