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2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207號
- 原告
- 展旺肉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東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景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7,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