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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23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胡佩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簡字第232號

原告
李淑敏
被告
楊志成即志成企業社

      林珊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楊志成即志成企業社、林珊如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林珊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元,及自一○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楊志成即志成企業社、林珊如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楊志成、林珊如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楊志成、林珊如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由被告楊志成即志成企業社、林珊如連帶負擔新臺幣肆仟貳佰參拾捌元,被告林珊如負擔新臺幣肆仟壹佰參拾貳元,被告楊志成、林珊如連帶負擔新臺幣陸仟捌佰捌拾陸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又該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及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7年5月16日以書狀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楊志成應給付原告1,040,000元,及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志成企業社應給付原告400,000元,及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林珊如應給付原告1,440,000元,及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嗣於107年6月26日言詞辯論時變更聲明為:如主文第1至5項所示。核其主張之基礎事實同一,且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原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發票人所簽發、背書人所背書之支票5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經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至5項所示。㈡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第144條準用第9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至5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後段、第85條第2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法 官 胡佩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  │提示日(即退│支票號碼  │發票人    │背書人    │
│    │            │(新臺幣)│票日)      │          │          │          │
├──┼──────┼─────┼──────┼─────┼─────┼─────┤
│1   │107年2月10日│200,000元 │107年2月14日│WHA0000000│楊志成即志│林珊如    │
│    │            │          │            │          │成企業社  │          │
├──┼──────┼─────┼──────┼─────┼─────┼─────┤
│2   │107年2月28日│390,000元 │107年3月1日 │FI0000000 │林珊如    │無        │
├──┼──────┼─────┼──────┼─────┼─────┼─────┤
│3   │107年3月2日 │200,000元 │107年3月2日 │WHA0000000│楊志成即志│林珊如    │
│    │            │          │            │          │成企業社  │          │
├──┼──────┼─────┼──────┼─────┼─────┼─────┤
│4   │107年3月27日│350,000元 │107年3月27日│HM0000000 │楊志成    │林珊如    │
├──┼──────┼─────┼──────┼─────┼─────┼─────┤
│5   │107年4月27日│300,000元 │107年4月27日│FI0000000 │楊志成    │林珊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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