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357號上 訴 人 昇格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鑽昆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租賃物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月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計算式:1,000*2+3,000=5,000,參見本院卷第68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