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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357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357號

上訴人
展民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如蘋
上訴人
玉山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清海
被上訴人
昇格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鑽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第1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434條第1項、第434條之1及第3編第1章、第4編之規定」,第442條第1項規定「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經查:本件就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提起之訴,係為被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欠缺上訴利益,其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依上開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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