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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
    廖政勝
  • 法定代理人
    林如蘋、游清海、陳鑽昆

  • 上訴人
    展民瀝青有限公司法人玉山瀝青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昇格砂石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357號上 訴 人 展民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如蘋 上 訴 人 玉山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清海 被 上訴 人 昇格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鑽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第1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434條第1項、第434條之1及第3編第1章、第4編之規定」,第442條第1項規定「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經查:本件就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提起之訴,係為被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欠缺上訴利益,其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依上開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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