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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408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408號

上訴人
洪得水

      洪得卿

上列上訴人因回復原狀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408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