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40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408號
- 上訴人
- 洪得水
洪得卿
上列上訴人因回復原狀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