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540號原 告 昕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威 兼訴訟代理 黃木杰 人 被 告 王阿琴 訴訟代理人 周宏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