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54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540號
- 原告
- 昕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凱威
- 法定代理人
- 兼訴訟代理 黃木杰
- 法定代理人
- 人
- 被告
- 王阿琴
- 訴訟代理人
- 周宏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