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徐啓惟
- 法定代理人李增昌、王貴鋒、吳當傑、黃彰仁
- 原告白沛芸
- 被告白炎隆、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654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白沛芸 白詔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白炎隆 白文樵 白淑寬 陳惜 林承磊 原住同上街58巷6號 張艾綺 林文貞 詹景焜 詹淑珍 王麗雯 謝彩霜 受 告知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受 告知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受 告知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受 告知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3日所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二之「謝艾綺」應更正為「張艾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有主文欄所示錯誤情形,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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