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65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徐啓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654號

聲請人
即原告
白沛芸
即原告
白詔元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告
白炎隆
被告
白文樵
被告
白淑寬
被告
陳惜
被告
張艾綺
被告
林文貞
被告
詹景焜
被告
詹淑珍
被告
王麗雯
被告
謝彩霜
被告
受 告知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法定代理人
受 告知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法定代理人
受 告知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法定代理人
受 告知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林承磊  原住同上街58巷6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3日所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二之「謝艾綺」應更正為「張艾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有主文欄所示錯誤情形,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