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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317號

返還分期付款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胡佩芬

原告
林戊林

      廖淑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通汽車公司、蕭吉茗、陳威甫間請求107年度彰簡調字第317號返還分期付款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高通汽車(有限)公司之正確全稱、公司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並提出高通汽車(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被告蕭吉茗、陳威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胡佩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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