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317號
- 原告
- 林戊林
廖淑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通汽車公司、蕭吉茗、陳威甫間請求107年度彰簡調字第317號返還分期付款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高通汽車(有限)公司之正確全稱、公司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並提出高通汽車(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被告蕭吉茗、陳威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