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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分期付款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胡佩芬

  • 原告
    林戊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317號原   告 林戊林 廖淑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通汽車公司、蕭吉茗、陳威甫間請求107年度 彰簡調字第317號返還分期付款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高通汽車(有限)公司之正確全稱、公司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並提出高通汽車(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被告蕭吉茗、陳威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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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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