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分期付款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317號原 告 林戊林 廖淑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通汽車公司、蕭吉茗、陳威甫間請求107年度 彰簡調字第317號返還分期付款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高通汽車(有限)公司之正確全稱、公司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並提出高通汽車(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被告蕭吉茗、陳威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