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薪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30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品廚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6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6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