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55號聲 請 人 花田喜事快餐即金江聰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陳貞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峰食品有限公司等間返還貨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7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