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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
    廖政勝

  • 原告
    花田喜事快餐即金江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55號聲 請 人 花田喜事快餐即金江聰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陳貞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峰食品有限公司等間返還貨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7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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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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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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