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胡佩芬
- 法定代理人蔡順富
- 原告富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71號聲 請 人 富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順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110元。 二、原告所列被告「漢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稱有誤,應補正該被告之正確名稱。 三、原告起訴狀未檢附相關證物,僅稱兩造間之刑事案件尚在偵查中,請陳報偵查機關及案號,或提出相關證物資料影本。四、起訴狀未記載被告謝智宇、黃英茹之住居所,請陳報被告謝智宇、黃英茹之住居所。 五、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上列補正事項之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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