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范馨元
- 當事人辛泊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523號聲 請 人 辛泊根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傑丞生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作為訴 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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