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52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范馨元

聲請人
辛泊根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傑丞生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范馨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