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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
    胡佩芬

  • 當事人
    精湛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83號 原   告 精湛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復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4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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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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