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胡佩芬
- 原告王世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補字第8號原 告 王世槿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成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6,500元。 二、原告起訴狀記載原告為王世槿,然具狀人蓋章卻為王士槿,究竟原告是何人?請補正正確之原告姓名,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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