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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胡佩芬

  • 原告
    王世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補字第8號原   告 王世槿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成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6,500元。 二、原告起訴狀記載原告為王世槿,然具狀人蓋章卻為王士槿,究竟原告是何人?請補正正確之原告姓名,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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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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