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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裁定

108年度彰簡聲字第10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胡佩芬

聲請人
蕭力誠
相對人
鄭杰綸(原姓名鄭朝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本院108年度彰再簡字第1號),本件執行事件(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2074號)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爰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縱使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停止執行,仍須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始得裁定停止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提起本院108年度彰再簡字第1號再審之訴,業因遲誤法定不變期間,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4日以108年度彰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駁回在案,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本院認無停止執行之必要,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胡佩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聲字第10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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