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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41號

給付車損修繕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范馨元

聲請人
雅居廚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兵維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聖羽間請求給付車損修繕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

二、系爭車輛遭相對人毀損之相關證據。

三、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范馨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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