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退還溢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胡佩芬
- 被告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13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峰鋼構有限公司間請求退還溢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707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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