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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廖政勝
  • 法定代理人
    洪儷芬、許祥啟

  • 原告
    鼎極家電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元精精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30號 原   告 鼎極家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儷芬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小慧 被   告 元精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祥啟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23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 訟程序。 理 由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400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於本件請求被告給付報酬新臺幣388,760元,惟其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23號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下稱另案),亦以上開報酬主張抵銷,並經另案第一審判決認為有理由,予以准許,尚未確定,此有判決在卷可稽。為免裁判矛盾,本件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始符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182條 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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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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