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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30號

給付承攬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鼎極家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儷芬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楊小慧
被告
元精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祥啟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23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400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於本件請求被告給付報酬新臺幣388,760元,惟其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23號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下稱另案),亦以上開報酬主張抵銷,並經另案第一審判決認為有理由,予以准許,尚未確定,此有判決在卷可稽。為免裁判矛盾,本件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始符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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