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30號
- 原告
- 鼎極家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儷芬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小慧
- 被告
- 元精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祥啟
- 訴訟代理人
- 吳聰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裁定,命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23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事件業已終結,自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