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30號
- 原告
- 鼎極家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秉澤(洪儷芬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元精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祥啟
- 訴訟代理人
- 吳聰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張秉澤承受原法定代理人洪儷芬之訴訟。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5條規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經查:
㈠本件繫屬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由洪儷芬變更為張秉澤,此有原告提出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其聲明由張秉澤承受訴訟,合於前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㈡原告聲明承受訴訟之同時,亦具狀撤回起訴,此部分應待本件裁定確定後,再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