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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32號

原告
羅立敬
被告
假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亦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7年8月15日在網路向被告購物,詎被告疏於管理資訊安全,致原告於107年11月11日遭詐欺集團詐欺取財。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15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經查: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此有公司基本資料可稽。次依原告起訴狀之主張,被告係因疏於管理資訊安全而構成侵權行為,至於對原告詐欺取財之人,則另有他人。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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