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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32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323號

上訴人
晶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蜜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票款事件,對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3,775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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