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38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385號
- 原告
- 固名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長傑
- 被告
- 宥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楷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經查:原告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其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4,130元,該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訴。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