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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436號

給付遲延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徐啓惟

原告
韓貴勤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
被告
聖亞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綜合本件卷證及訴訟程序進行之情形,本院認有撤銷主文所示停止訴訟裁定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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