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52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523號
- 原告
- 寶芫水電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柴柏宇
- 被告
- 宥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楷嶧
- 訴訟代理人
- 施駿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依約給付承攬報酬等情,係本於兩造間所簽訂之承攬契約衍生之紛爭而涉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承攬工程契約書第22條可稽,是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