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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67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676號

原告
富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其信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被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當事人或代理人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為之聲請(即聲請閱卷)外,不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主管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第153條之1第2項、第305條第8項、第324條及第508條第2項訂定之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證人或鑑定人得將其欲提出於法院之訴訟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至法院」,第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者,非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

經查:本院斟酌原告起訴狀主張之原因事實較為繁雜,並包含照片、手寫資料等內容,認當事人或代理人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為之聲請(即聲請閱卷)外,不應許可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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