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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廖政勝
  • 法定代理人
    戚其信

  • 原告
    富鼎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676號原   告 富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其信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惟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且訴訟代理人未補正追加原告戚其信之委任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6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80元。 補正追加原告戚其信委任陳浩華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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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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