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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71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徐啓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簡字第714號

原告
夏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玲
訴訟代理人
賴祺元律師
被告
葉忠偉即宇盛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葉忠勝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原告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動產所有權存在。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262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自明。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查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45046 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動產,所為查封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嗣於民國109 年2 月15日以民事準備書狀追加訴之聲明第2項為:確認原告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動產所有權存在。並於109 年7 月2 日當庭撤回訴之聲明第1 項,核其所為,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因營業需要,於108 年8 月30日向訴外人東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動產。嗣因被告與訴外人鐳揚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鐳揚公司)有債務糾紛,被告卻僅因原告與鐳揚公司設立於同一地址,即請求本院就附表一所示之動產予以查封,又因被告未於本院民事執行處所命之期間內表示意見,因而由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9 年1 月15日發函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動產啟封。則本件原告起訴時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動產所有權存否尚不明確,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答辯:我們在執行時對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動產是否屬於原告所有雖有爭執,但後來我們都不爭執了,原告之法律上不安狀態乃係因其自己之行為所致,與被告並無關係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判斷: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參照)。又法律關係不明確,祇須在當事人間主觀的不明確為已足,不以客觀不明確為必要,亦即當事人間曾有爭執時,即有保護之必要。經查,本件被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對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動產所有權是否屬於原告所有等情曾有爭執,則原告對於該等動產所有權人之法律上地位即陷於不安之狀態,而得以確認判決除去,足認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應具有確認利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於本院108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對原告之主張為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之規定,即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五、因敗訴人之行為所生之費用,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對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動產是否為原告所有等情予以爭執,乃係被告為防衛其權利所必要,且本件被告於原告出示相關發票等資料後,即未再就該等動產之所有權予以爭執,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乃係為了取得具有既判力之判決,亦為原告所自承,則依上開規定,本院審酌上情後,認本件訴訟費用應全部由勝訴之原告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動產名稱      │數量  │
├──┼─────────┼───┤
│1   │射出成型機HC-200L │1台   │
│    │(樺欽牌)        │      │
├──┼─────────┼───┤
│2   │射出成型機HC-150L │1台   │
│    │(MNT-0150LT0241)│      │
├──┼─────────┼───┤
│3   │射出成型機HC-200L │1台   │
│    │(NT-0200L00160 )│      │
├──┼─────────┼───┤
│4   │射出成型機HC-200L │1台   │
│    │(NT-0200L00042 )│      │
├──┼─────────┼───┤
│5   │射出成型機YS-1200S│1台   │
│    │(雍勝牌)        │      │
├──┼─────────┼───┤
│6   │射出成型機HC-200L │1台   │
│    │(NT-0200L00137 )│      │
├──┼─────────┼───┤
│7   │射出成型機HC-85   │1台   │
│    │(A-0000000)     │      │
├──┼─────────┼───┤
│8   │雷射雕刻機        │1台   │
│    │(TYREX 、序號:  │      │
│    │6.04-06.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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