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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8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胡佩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85號

原告
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勁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記載「相對人(即被告)於本院91年度執字第11781號一案之分配表聲請廢棄,分配金額二筆,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548元及40,115元,應退回第三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未具體明確,應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二、原告起訴意旨似主張本院91年度執字第11781號執行事件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之分配表全部有誤,則應依補正後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胡佩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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