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1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61號
- 原告
- 聚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雅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邦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420元。
二、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