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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17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胡佩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75號

原告
林佳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勝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胡佩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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