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1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75號
- 原告
- 林佳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勝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7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勝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