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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27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范馨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273號

原告
劉美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煜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范馨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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